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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4日上午,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铜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程金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,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10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。法院审理查明,2003年至2021年,被告人程金林利用担任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、区长、郊区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,为他人在工程承揽、资金借贷、职务晋升、税收返还等方面提供帮助,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6.7595万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程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程金林到案后,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,确有悔罪表现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其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综上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内容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)标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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